3.5.4 鑄件的澆口、飛邊、溢流口、隔皮、頂桿痕跡應清理干凈,但允許留有痕跡。
3.5.5 若圖樣無特別規定,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如頂桿位置、分型線的位置、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產廠自行規定;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5.6 壓鑄件需要特殊加工的表面,如拋光、噴丸、鍍鉻、圖幅、陽極氧化、化學氧化等須在圖樣上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6 內部質量
3.6.1 壓鑄件若能滿足其使用需求,則壓鑄件本質缺陷不作為報廢的依據
3.6.2 對壓鑄件的氣壓密封性、液壓密封性、熱處理、高溫涂覆、內部缺陷(氣孔、疏孔、冷隔、夾雜)及本標準未列項目有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3.6.3 在不影響壓鑄件使用的條件下,當征得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對壓鑄件進行浸滲和修補(如焊補、變形校整等)處理
4 質量保證
4.1 當供需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有規定時,供方對合同中規定的所有試驗或檢驗負責。合同或協議中無規定時,經需方同意,供方可以用自己適宜的手段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試驗和要求,需方有權對標準中的任何試驗和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其質量保證標準應根據供需雙方之間的協議而定
4.2 根據壓鑄生產特點,規定一個檢驗批量是指每臺壓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一個班次的生產量,設備、化學成分、鑄型和操作連續性的任何重大變化都應被認為是新的一個批量開始
供方對每批壓鑄件都要隨機或統計地抽樣檢驗,確定是否符合全部技術要求和合同或鑄件圖樣的規定要求,檢驗結果應予以記錄
5 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
5.1 化學成分
5.1.1 合金化學成分的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復檢應符合GB/T15115的規定
5.1.2 化學成分的試樣也可取自壓鑄件,但必須符合GB/T15115的規定
5.2 力學性能
5.2.1 力學性能的檢驗方法,檢驗頻率和檢驗規則應符合GB/T15115的規定
5.2.2 采用壓鑄件本體為試樣時,切取部位尺寸、測試形式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壓鑄件幾何尺寸的檢驗可按檢驗批量抽驗或按GB2828、GB2829的規定進行,抽檢結果必須符合本標準3.3的規定
5.4 壓鑄件表面質量應逐件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3.5的規定
5.5 壓鑄件表面粗糙度按GB 6060.1的規定執行
5.6 壓鑄件需拋光加工的表面按GB 6060.4的規定執行
5.7 壓鑄件需噴丸、噴砂加工的表面按GB 6060.5的規定執行
5.8 壓鑄件內部質量的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由供需雙方商定。可以包括:X射線照片、無損探傷、耐壓試驗、金相圖片和壓鑄件剖面等,其檢驗結果應符合3.6的規定
5.9 經浸透和修補處理后的壓鑄件應做相應的質量檢驗
6 壓鑄件的交付、包裝、運輸與儲存
6.1 當在合同或協議中有要求時,供方應提供需方一份檢驗證明,用來說明每批壓鑄件的取樣、試驗和檢驗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6.2 合格壓鑄件交付時,必須附有檢驗合格證,其上應寫明下列內容:產品名稱、產品號、合金牌號、數量、交付狀態、制作廠名、檢驗合格印記和交付時間。有特殊檢驗項目者,應在檢驗合格證上注明檢驗的條件和結果
6.3 壓鑄件的包裝、運輸與儲存,由供需雙方商定